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
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旨揭中高級認證測驗,涉及師資培育及族語教學資格條件之範圍如下:
(一)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1條第3項規定,原住民公費生畢業前,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第2條規定,以下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得以原住民族語從事相關教學課程之師資:
1、國小原住民族語文專長合格教師、族語文教學支援老師或族語老師。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得以原住民族語從事原住民族語文課程以外學科教學及教保活動課程。